《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do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doc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doc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宥限贵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lk务规则》)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 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齊管理委员会(以K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 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清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 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 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 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挂牌公司提出申清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 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 0个转让日内恢复 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清,其转让方式将强 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节转让时间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 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 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口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 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 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 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贵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 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 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以根据市场耑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 00股部 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 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 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