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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刑事责

论酒驾肇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摘要 酒后驾驶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复杂发展、客观上交通肇事的复杂多变,导致了我国司法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处理出现了诸多混乱。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阐述与应用,理清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通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名及其他犯罪的关系论证,解决酒驾肇事的罪名以及刑罚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及驾车的坏境、位置、车况等客观原因,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在具有逃逸、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时,刑法对二次行为应予充分的批判。 关键词:酒后驾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 Abstract With Key Words: Drink-Driving,Criminal responsibility,Committing traffic offences, 目录 前言 醉驾入刑是我国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重要刑事立法。首先,醉驾入刑体现了我国严惩醉驾的法律精神。严惩醉驾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立法精神: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本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醉驾升格规定为犯罪,扩大了犯罪圈,表明了我国从严惩治醉驾的法治立场。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入刑的设定体现了严惩醉驾的精神。对比《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对醉驾行为入罪和飙车行为入罪采取的是不同的标准。其中,飙车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入罪,而醉驾行为入罪则无此种要求,未达“情节恶劣”程度的醉驾亦可入罪。这反映出我国严惩醉驾行为的立法态度。 其次,醉驾入刑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对醉驾行为采取的是从严惩治的态度,但这并意味着对醉驾的惩处要一味从严。事实上,作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法的基本政策指导,醉驾行为的入罪标准和刑罚设置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可依照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规定,作无罪处理;对于那些构成犯罪但没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的醉驾行为,可依照刑法典第37条的规定,作定罪免刑处理;对于那些构成犯罪应予处罚但存在从宽情节的醉驾行为,则可作缓刑或轻刑化处理。而对于那些构成犯罪并且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应依法处以较重的刑罚;对于醉驾犯罪案件中构成其他严重犯罪的,则应注意以重罪论处或数罪并罚。 总之,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的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同时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宽严相济。 一、酒驾肇事行为界定 (一)酒驾肇事行为的含义 酒驾肇事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酒驾肇事行为的定义,笔者认为,酒驾肇事行为,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在酒后驾驶或者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导致在交通道路上发生了伤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且这一行为,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只是简单的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而没有发生肇事行为,就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对象。现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规定是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问题,而对于醉酒驾驶导致的肇事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说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仅仅通过对其定义的诠释,并不能够解决。还需要对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酒驾的量化标准认定 对酒驾肇事行为进行定罪处罚,需要对酒驾的标准进行一些量化。根据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常用认定醉酒的标准来看,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的,就是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就是醉酒驾车。同时根据有关科学实验证明的标准证明人在不同酒精含量下的驾驶表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50mg/100ml,驾驶员一般就会出现精神愉悦、飘飘然感,就有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驾驶员会出现兴奋、脸红、语无伦次的表现,就会大大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酒精含量150mg/100ml,驾驶员就会变得激动、吵闹。如果血液中酒精含200mg/100ml,驾驶人会出现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等症状;酒精含量达到300mg/100ml,驾驶员呈麻醉状,进入昏迷状态。在后两种情况下,则一定会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笔者认为,对酒驾肇事行为的产生犯罪的标准认定,可以做如下分析: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200mg/100ml为界限,大于这个标准的,就一定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在认定主观罪过时,行为人在喝酒之前,应该意识到酒精含量过多,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仍然选择去喝酒,证明行为人对于即将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持放任的态度,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就是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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