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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检务公开制度
浅述检务公开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5-000-02
摘 要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可能存在的神密感和“暗箱操作”的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检务公开 监督 公正
自实行“检务公开”制度以来,检务公开制度为推进检察事业全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一把金钥匙。
一、检务公开的意义
(一)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从改革、完善检察制度的角度出发,打破检察工作的神秘感,建立检务公开制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暗箱作业,那么检务公开就是开启这只暗箱的钥匙。例如,在推行检务公开中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权利告知”,要求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告知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许多人对刑事诉讼等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适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更具有特殊意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法律监督的职责履行得怎样,不是仅仅看你的队伍形象,素质怎么样,根本的是看法律的公正性是否得到充分体现,即该打击的打击,该保护的保护,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车轮才能得以不停地转动。
(二)群众维权的重要举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检察机关而言,依靠群众决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坚持依靠群众诉讼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依靠群众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
(三)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宝
从本质上说,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那它理应受到制衡与监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但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许多人却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一般而言,致使其形成的心理因素有三:一是监督会令“家丑”暴光。二是监督可能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三是监督会动摇执法者的权威性。很明显,这样的心理是落伍于历史潮流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是使检察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缺乏监督保障,也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不能有效遏制。在检察工作中培养被监督的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自实行“检务公开”制度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已经经历了公开准备、全方位公开及深化拓展三个阶段,为推进检察事业全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检务公开制度尚需从多方面完善。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是“检务公开”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检务公开的全过程也是检察官执法和水平的展示过程,检察队伍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是“检务公开”得以真正意义上实施的保证,要使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单纯停留在表面上,就必须使全体检察干警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一项长期、贯穿于各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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