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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浅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摘 要: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指在民事诉讼中为查清事实,了解情况对有关人或物,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所需要用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的权利。立法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收集证据的权利,但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却未从规定具体的措施去维护这个权利,当事人面临收集民事诉讼证据十分困难的局面,而且法律上当事人能求助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较少且要求严格。为了有效改变这种局面,要从法院角度、证人角度以及从提高当事人自身能力角度去逐步完善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
关键词:诉讼证据收集权;举证责任;证人制度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的主体
我国的法院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既不是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判定很大程度上起绝对的作用。我国也不是纯粹的法院职权主义。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提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正确的,而且证据的来源合法,手段和程序也合法。所以,笔者来看,我国证据模式正从法院主导型转化为当事人主导型,法院在证据方面也处于中立面。因此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的主体包括以下两大主体:1、当事人。大部分证据都是来源于当事人,从当事人提交诉状那一刻起,就承担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2、法院。法院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法定的证据由法院收集,这样便使法官能发挥自己专业知识积极促使诉讼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的客体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这三大类证据不管在哪个时期基础地位都是不变的,在后来陆陆续续出现了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形式。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更是对证据种类有了大的变动,首先是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必威体育精装版出台的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更是对电子证据更加具体化,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三)当事人民事证据收集权的内容
当事人民事诉讼收集的内容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具体享有何种权利,必须遵守何种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收集本案材料。”据此可以得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既有权提供证据更有权收集证据。但是法律只是大致的规定了这一抽象性的权利而缺少具体的程序和事实来支持这项权利,如果说有也只是在民诉法的零零落落的“某个角落”。笔者将会在后文阐明将如何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二、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在我国的实践现状
理论和现实往往是有差别的,现实中当事人收集民事证据所面临的问题,正是因为欠缺法律上的保护才使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难,来自法院的、证人的、有关部门、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局限等等。首先,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但是对规定的范围限定的很严格,而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申请但法院却不批准。有些法官认为要充分发挥当事人主义,将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交给当事人,法院只是消极的裁判;而有些法官却过分夸大自身职权,什么证据都由法院亲自调查,不愿意相信当事人,使当事人收集证据积极性丧失,也会引发很多冤假错案。其次从证人角度分析,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很特殊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的庭审所必须的,这样也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保障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鉴于很多证人法律意识淡薄、怕惹麻烦,要证人出具证言和出庭作证却不是件简单的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证人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都是不愿意出庭作证。最后,从当事人自身角度分析,当事人作为普通的个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还是有限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一些具体的有利于当事人的取证手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管是在向对方当事人取证还是有关单位部门收集证据都会受到无理的拒绝,进而导致有些当事人甚至会采用譬如偷拍、偷录、跟踪等不道德手段甚至伪造证据,与他人串供等违法手段来提供证据,显然之后的质证和认证会以证据不合法而全盘否定。
三、完善当事人诉讼证据收集权举措
(一)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角度解决问题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为依职权收集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为了减小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提高诉讼效益和实现实体公正,法律应该规范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项,具体化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类型。首先,如果民事诉讼案件与社会公益和社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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