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现状与企业对策研究》-毕业论文.docVIP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现状与企业对策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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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精品 1 -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现状与企业对策研究 [摘 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保险商业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然后从法律政策和审批实践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现实状况,最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行业如何针对当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机遇与挑战,运用专利策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四项具体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3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己经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保险行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更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产品由于自身的抽象性和无形性,其创新往往涉及保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所谓商业方法,这是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和竞争资源,因此,世界范围内商业方法逐渐可谋求专利保护的趋势,无疑为保险企业通过专利的形式保护其保险创新产品,以及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概念与意义 (一)商业方法与商业方法专利 1.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就其本质而言,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以解决商业事务活动中特定问题为目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并为社会所接受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在传统观点下,商业方法一般被认为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等技术的进步,涌现出许多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相关的具有创意的商业方法,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为使用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自1998 年的Stated Street Bank案开始,美国一改过去“商业方法不可专利”的做法,首开“商业方法可专利”的大门。日本、欧洲随之跟进,纷纷制定政策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但是迄今为止,仍然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发达国家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方法系统,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他们希望对这些商业方法实行适当程度的专利保护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他们在商业方法相关政策上走在更前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认为商业方法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8版国际专利分类表(IPC8)中首次将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独立为一个新的小类——G06Q,其类别定义为:“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它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从该类别定义可以看出,其中所称的商业方法涵盖的范围并不只局限于“商业”本身,而是涉及行政、金融、管理、监督等等诸多其它的领域。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IPO)内部曾在2004年制定过一个《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其中对于“商业方法”这样说明:“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则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其所属技术领域是指用于完成商业方法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领域。” 2.商业方法专利 专利是法律授予发明创造的一项独占权。它既可以是一项产品,也可以是一种生产方法,还可以是解决某个问题的技术方案。商业方法专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BMP)是以商业方法为客体所形成的专利权。商业方法专利是由国家对发明人、设计人授予的独占性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 商业方法专利化已在发达国家达成了共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这个趋势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然而,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以及对这一客体授予的专利权应当施加何种限制性条件,仍然是广泛讨论的问题。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制定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办法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技术性来说,商业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技术性的传统的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在申请专利的场合,商业方法只有属于“发明主题”,才具有“可专利性”,即要求其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传统的商业方法——单纯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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