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书证复制件相关研究》-毕业论文.docVIP

《我国书证复制件相关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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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l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书证复制件相关研究 姓 名 __ _ 学 号 _ 0941001259334 学 校 三门峡电大卢氏分校 指导老师 ___ __ 写作时间 2011年11月 目 录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书证复制件规定的缺陷···········2 二、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书证复制件规定的评析··········4 (一)在明确书证原件含义的同时,也对书证复制件的含义予以明确。·········4 (二)对书证复制件的使用条件规定具体。······················4 (三)对书证复制件证明力的规定较为具体。·····················5 三、我国书证复制件的完善···················6 (一),在对书证原件含义进行界定的同时,对书证复制件的含义作出界定,且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一致。···································6 (二),明确书证复制件的使用条件。························6 (三),完善书证复制件证明力的规定。·······················6 我国书证复制件相关研究 【摘要】我国在书证复制件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既没有明确复制件的含义也没有明确其证明力,从而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司法实践对书证复制件及证明力的把握。英美法系国家对复制件的规定更为具体且便于操作,其合理经验值得借鉴。应在立法上对书证原件、 复制件作出界定,明确书证复制件的使用条件,完善其证明力。   【关键词】诉讼法;书证;复制件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在诉讼中,用书证原件来证明案件事实无疑是发现真实之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书证原件遗失、为他人所拥有等诸多复杂原因,书证原件无法获取又成为一种发现真实的客观障碍。因而,在诉讼中允许使用复制件成为各国解决这一矛盾的普遍做法。但是,书证复制件的缺陷在于由于提供者提供书证的复杂动机及不同条件而可能使书证复制件与原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不同,从而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甚至无法查明。因此,各国对复制件在诉讼中的运用又极为慎重并作了大量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没有书证复制件如何运用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司法解释有所弥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书证复制件规定的缺陷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三大诉讼法对书证复制件的规定都存在严重不足。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无书证复制件的任何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8条也只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我国在书证复制件的立法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对书证复制件的含义进行界定;二是没有关于书证复制件如何判断其证明力的规定。以上两个问题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导致法官在对书证复制件及其证明力的认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影响司法实践对书证复制件及其证明力的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近年来,书证复制件在诉讼中的大量使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使有关书证的立法显得滞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有所弥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一,仍未给书证复制件一个准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这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收集、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提交复制件,从而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相同,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书证复制件立法规定的空白而没有进一步明确书证复制件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与前两个司法解释一样没有解释书证复制件的含义。其二,三个司法解释不规范。一是对复制件的表述不统一,刑事司法解释称为复制件,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称为复印件。由此造成的问题是刑事司法解释中的复制件是否就是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的复印件,司法解释未作说明,是仅仅是用语不同而意思相同还是二者根本就不相同,令人费解。二是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不同。刑事司法解释列举了副本和复制件而无照片和节录本。民事司法解释列举了副本、复印件、照片和节录本。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列举了复印件、照片和节录本而无副本。那么,刑事司法解释中的复制件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不得而知;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的照片和节录本是否属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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