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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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 .doc

《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大规模侵权;侵权救济 内容提要: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 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 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 特殊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范围、归 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类型等方面,确立了救济、 惩罚和预防等全面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多项举措,可以解决大 规模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 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大规模侵权应当如何适用该法,存 在不同意见。基于这一点对《侵权责任法》赞美者有之,[1] 批评者亦有之。[2]作为立法的亲历者,笔者并不赞成后者 的批评意见,而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应对大规模侵权运 筹帷幄,成竹在胸,己经规定了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必要举 措。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国内出现了影响巨大 且损害后果广泛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大头娃娃假奶 粉”事件、“齐二药”事件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大规模侵 权。在伴随当代工业发展而来的风险社会背景之下,在制定 一部划定行为自由范围、增进社会福祉及降低社会危险程 度的现代化的《侵权责任法》时,立法机关当然不会抛开大 规模侵权而不顾,而是通过积极努力,以采取应对大规模侵 权的各项法律举措。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侵权行为,足以提供实体法的法律适 用依据。下文将就此进行分析,并借此厘清大规模侵权的有 关理论问题。至于救济大规模侵权的程序问题,不属于《侵 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本文不予讨论。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责任范围 包含大规模侵权 (一)大规模侵权包括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一 般条款之中 依照我的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 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3 ]它概括的是我国《侵 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这就是“侵害民事权 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大规模 侵权。 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对于大规模侵权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于大规模侵权概念的界定,指出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 中被表述为“MassTorts ”,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 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例如美国的“石棉案件”。 [4]因此,大规模侵权通常发生在恶意产品侵权领域,具有受 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特征。对大规模侵权进行定 义,需要从侵权案件的数量、受害人多数性、损害赔偿惩罚 性等方面来考虑。 关于大规模侵权概念的具体界定,则有不同说法。有学 者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如 工厂排放毒气、商业客机相撞以及工业废物处理造成的污 染等。[5]这种行为可以是单个行为,如大楼坍塌,也可以由 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组成。有学者认为,大规模 侵权是加害人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而同时造成多人人身或 财产损害,强调的是受害主体具有多数性。三聚氰胺奶粉事 件属于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6]另有学者认为,大规模 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重要特征应当同时包括侵权 案件的数量、损害赔偿的累积性、各单个侵权行为之间的 “同质性”等。但是构成大规模侵权并不要求这些特征同 时存在。据此,应当将大规模侵权定义为基于一个或多个相 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大量的法益受到侵害并产生相应的 损害。[7] 上述对大规模侵权概念的界定都有一定道理,但均需要 进一步斟酌。界定大规模侵权,还需要回到美国法对大规模 侵权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应当突出以下四个基本 特征:第一,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 或者服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仅仅指恶意产品侵权; 第二,这种侵权行为给大量的、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损害; 第三,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 上述两种损害,需要进行大量的赔偿救济;第四,在大规模侵 权的救济损害中,必须注意对大规模侵权进行预防和惩罚。 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 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 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 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进行更好地预防和惩罚,以保 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法》确实没有 明文规定。不过,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 就包含了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直接规范的是《侵权责任 法》所调整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如果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其 实它也是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可以理解为“凡是侵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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