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doc

—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doc

  1. 1、本文档共3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doc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意义,在于标 志非居民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 系。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 存在,应以其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及其通过网址实际从 事活动的性质、数量规模和时间延续性,来判定它与来源国 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判定的标准为网址活动的时间 延续性、营业性和网址功能的系统性。 关键字:税收协定电子商务营业所得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原则是目前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 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 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 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 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 -一 常设机构原则是目前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 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 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 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 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 -一常设机构的存在为前 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 提的。这种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由于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 场所或设施构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代理人 的活动而构成。(注:关于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和营业代理人活动所应具备的要件内 容,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1](P176-178,189-197))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 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种特定的物理 存在,是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 营活动的客观标志,构成缔约国一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优先征税的充足依据。 然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 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 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 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情形下,位于不 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 价谈判、订货、付款和交货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 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 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代理人来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方 式,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电子 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开展营业销售活动,按照前述 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 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跨国电子商业销售活动是通过互联 网络和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 (interactive web site)实现的。这种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和 应用软件构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具有易于移动的特点。居 住在缔约国一方的销售商可以对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 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计、修改,或将网址从一个服务 器上转移到另一个服务器上。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客户 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协议联系,可以访问该 网址并利用网址的应用软件进行订货和支付。按照前述构成 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备的 常设机构的因素, 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备的 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址由于只是应用软件和电子数 据组合而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它虽具有可视性,但并非某 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设施,无法满足营业场所所要求的物理存 在特征。同时,网址具有易于操纵转移的特点,也难以符合 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所要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 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条件,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跨国 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条件,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跨国 电子商业销售活动是通过互联网络和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 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interactive web site)实现 的。这种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和应用软件构成的一种计算机 程序,具有易于移动的特点。居住在缔约国一方的销售商可 以对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 计、修改,或将网址从一个服务器上转移到另一个服务器上。 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客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 间的通讯协议联系,可以访问该网址并利用网址的应用软件 进行订货和支付。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 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备的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 址由于只是应用软件和电子数据组合而成的一种计算机程 序,它虽具有可视性,但并非某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设施,无 法满足营业场所所要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时,网址具有易 于操纵转移的特点,也难以符合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 设施所要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