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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检务公开及其实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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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检务公开及其实施

浅述检务公开及其实施   摘要: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检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司法透明化、合法化的重要表现。但由于检务公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改革的阻力较大,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并未能完全实现司法公开、透明、合法的改革目的,司法公信力也未能明显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加突出强调司法公开和对私工作的监督。基于以上因素,在考察检务公开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现状成因并据此探讨检务公开的实施对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务公开 检察改革 裁判文书上网 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   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响应司法改革和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出来的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该项举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办案依据、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等检查活动和事项。该项举措实施以来收到了社会大众较好的评价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由于检务公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制、单纯的检察改革的片面性、司法公信力降低、改革阻力较大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务公开并没有显著实现改革检察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化、公开化、增进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出现了倒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基于此,检务公开更加重要和必要。基于以上因素,探讨和分析检务公开及其在新背景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务公开实施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指出: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根据报告,我国检务公开在启动上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在公开内容上以办案流程、权利义务、办案结果为主;对重大案件实施公开审查;在公开渠道上包括网络媒介和实体的检务大厅、司法文书等。也由此看出,我国检察改革的现状是在参考行政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检察业务创新、检务公开。由此,检务公开的实施现状也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公开的特点。可以预见,检务公开将更多地借鉴、引入行政公开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检察院在程序流程、权利义务告知上已基本公开,对于办案结果、检察工作情况则公开不足。同时,处于和谐维稳等诸多因素,严格的门禁制度使社会大众、媒体难以直接、自由、任意的的进入检察院查阅、了解相关公示事项。   二、检务公开实施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检察参与增加和司法信心有一定的增长。但由于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司法改革而进行的尝试,缺乏理论的提升和经验的借鉴并且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先天不足。在实施中,由于固有的司法行政化以及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实施效果与预期相去较大。总体上看,检务公开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由于检务公开先天的不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施依据上也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种种因素导致检务公开在实施中操作困难。主要表现在:认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困难;公开内容不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事项是否公开不明确;公开范围不具体。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实现全面公示。但对于具体办案情况并未公开或极少公开。   2、有选择的公开大大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又由于检察官问责机制的严格限制。各个检察院在检务公开中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有选择的躲避社会监督的检务公开。在公开内容上,多为程序流程、程序中的部分法律文书、当事人普遍的权利义务。对于内部的办案相关文件、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等具体办案情况则不予公示或较少公示。有选择的检务公开使社会大众在案件暴露出来后,任意猜测、随意发挥,常常质疑检察机关及相关工作。大大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衰减。   3、检察人员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动机使其对检务公开制度的执行采取排斥态度。我国现行制度中对于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社会团体及公民的监督。对于检察工作进行严格的问责机制和初步的绩效制度。这使得检察人员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对检务公开持排斥的态度。   4、检务公开形式多样,但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各级检察机关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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