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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疏】議曰:〔一〕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二〕稟氣含靈,人
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
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
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
時遇澆淳,用有眾寡。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
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
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
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
用鞭扑。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
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
。咸有天秩,典司刑憲。大道之化,擊壤無違。逮乎唐虞,化行事簡
,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
不可得而詳焉。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
存,而往往概見,〔三〕則風俗通所云「皋陶謨:虞造律」是也。律
者,訓銓,訓法也。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故銓量輕
重,依義制律。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昔者,聖人制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
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
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
云:「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史記云:「
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四〕漢書云:「削牘為疏。
」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
,傷肌犯骨。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
其屬二千五百。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制
,魏文侯師於里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
;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
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
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
,併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復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
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
,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
,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
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
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聖凝
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憲,前聖規模
,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五
〕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
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
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
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
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1
笞刑五:〔六〕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
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
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故書云「扑作教刑」,
即其義也。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
,以贖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七〕
當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
。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孝經援神契云:「聖
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禮云:「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變
,故君子盡心焉。」孝經鉤命決云:「刑者,侀也,質罪示終。」然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從笞十至五十,
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數,亦準此。
2
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
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
【疏】議曰:說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云:「
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國語云:「薄刑用鞭扑。」書云
:「鞭作官刑。」猶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
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
,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云
「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制也。
3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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