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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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分享 PAGE 完美DOC格式整理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1.服务范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 (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三、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的目的 针对群众对中心内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结合本中心实际,而制定的便民工作制度。 (二)首问负责的要求 1.对来访(来电)者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 2.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 (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4.答复、介绍或指引时,首问负责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负责的责任追究 “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二)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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