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房地产与建筑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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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房地产与建筑业课件.ppt

其他方面----总分包业务、转包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其他方面 总分包业务的检查 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案例一 (一)工程项目已经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结转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证据 1.工程施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 2.工程施工进度表 3.营业收入明细账 4.营业成本明细账 5.相关合同或协议 案例二 (1)该单位2010年至2014年从事跨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工程至2014年末尚未完工,该单位按照工程部转入的成本资料确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应按完工进度确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号)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证据 1.工程施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 2.工程施工进度表 3.营业收入明细账 4.营业成本明细账 5.相关合同或协议 政策依据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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