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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含义与性质 事例1: 一位男青年甲爱上了一位邻村女青年乙。一天两人约会,男青年要求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但男方以强力奸污了女青年。女青年回家哭诉了经过,其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警察正式逮捕男青年前,男方父母到女方家中请求私了。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给女方支付人民币若干,女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尽管双方均未达到结婚年龄,但通过熟人领取了结婚证。但这一规避法律的行为被政府发现,婚姻被宣告无效,男青年被正式逮捕。 你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从历史渊源上讲,其并非中国的本土资源而是是舶来品,也称市民法。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平等主体与市民社会有何关系?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标准,主要有:利益说 ;意思说 ;主体说 。 (2)私法的特征: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尽量通过间接的干预人们的私人生活,减少直接干预,排除行政干预,使人们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纠纷不能解决的时候,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现。 ●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限制、剥夺私权? 可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点: (1) 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力才对私权予以限制和干涉; (2)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公权力的合法行使; (3)公权力机关要给予私人相应的补偿,以弥补私人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所遭受的损失。 2、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的权利为中心来构建其体系; (2)民法的私权神圣为其重要原则;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在实体法意义上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 民法以私权神圣(私权神圣的含义,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的保护,任何人或者任何威权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身份(身份本不具有平等性,这里的身份更接近于法律资格、权利能力之意,与人身权中的身份的含义不同)平等、意思自治为其基本理念。 二、私权自治与法律行为 (一)私权自治(意思自治) 私权自治,即当事人依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 例6: 某甲与其未婚妻某一恋爱多年准备结婚,遂在众多楼盘中选择离其工作单位较近并有较好环境的一处楼盘,与开发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交付首期房款,并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一月后,房价始涨,某乙十分担心,生怕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影响其结婚事宜。某甲安慰其说,我们有合同在手,大可放心。 请问,甲之话可值得信赖?为什么? 例7: 三十年前,张三对小红爱慕至深。三十年后,欲以5万元购买小红的一根头发,双方均自愿达成协议。后来张三感觉价格太高,不愿再买,欲撤销该协议。 试问该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意义 所谓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换言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发生民事后果的行为过程完成。 注意: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 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法律效果;但有时却不一致,如需其他事实出现才生效,如遗嘱须遗嘱人死亡才生效,附要件与期限的法律行为需条件成家或期限届至才生效等。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适格. 通常指: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②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③还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即当法律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专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时,行为人应有对该财产或该财产权利)时须有处分权,否则该行为乃属“无权处分行为”,因而无效,但一般指前二者。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含义:即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生效)的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只规定相结合,无效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自然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无效; (2)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等以损害国家利益为限为无效行为; (3)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如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5、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可撤销之行为有: (1)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2)显示公平的行为。 (3)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之行为。 案例8 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黄某与张某开始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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