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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预防、处置、专业技术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法〔2003〕20号)规定: A、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1、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例》第20条 ) 两种鉴定启动方式: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注意: 第三种鉴定程序启动方式是法院委托。即,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的组织者及分级管理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组织实施。 中华医学会是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3、设立专家库 《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将按照一定的条件选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专家库,包括具有法定条件的法医。鉴定专家将由医学会聘请,而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同时,医学会可以聘请异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 4、专家鉴定组及成员组成 1、鉴定形式:专家鉴定组,并由专家鉴定组负责具体案件的鉴定工作; 2、产生方式: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 3、表决方式:合议制。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 5、鉴定人员的回避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6、鉴定的依据和目的 鉴定的根据将直接影响鉴定的结论。因此,《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时,将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7、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医学会的通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同时,对医疗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鉴定时限及调查取证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9、当事人配合及责任承担 《条例》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10、鉴定内容及但书规定 鉴于以往鉴定书内容过于简单,《条例》规定鉴定书除应当包括一般事项外,还应包括: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2)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4)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等。 鉴定书中的“但书”问题 “但书”指法律条文中“但是”或“但”以下的一段文字,是对上文的例外或附加某种条件的规定。 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鉴定书里的“但书”,是在书写鉴定结论时,肯定了某医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后,再用“但”或者“但是”转折,继续阐述该医疗行为还存有缺陷、不足、一定差错或不规范的地方。 某鉴定书写道:“本病例术前诊断是正确的,手术指征明确,术中操作正确无意外损伤。专家们一致认为本例治疗所发生的问题(注:是指肝脏肿瘤术后反复感染,引流不充分,未做细菌培养,包括经过取肋骨、切除窦道等几次手术,历经两年才治愈等情况)属手术并发症,不属医疗事故。但是,院方对术后出现胸腔积液和隔下脓肿的复杂性和迁延性认识不足,所采取的措施不够,使该病住院时间长,手术次数多,给病人及家属造成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负担,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法院判决: “医院在为患者治疗、切除阑尾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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