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混合侵权状态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以房地产登记案件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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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混合侵权状态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以房地产登记案件为例

民行混合侵权状态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以房地产登记案件为例 李策 朱建民 摘 要: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法律中规定不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物权法》第21条和《国家赔偿法》对于此问题的规定有交集之处。因此,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来考虑我国未来在处理完善这一问题时的应然选择,对于更好地解决混合侵权状态下的国家赔偿问题乃至推动行政法和民法的联系互动都有积极意义。本文主要以房地产登记案件为主要视角和切入点,从问题的类型及产生原因,有关判例的分析,争议焦点分析,解决问题的建议这四部分展开来讨论这一问题。本文认为采用实质审查分流,按照原因力理论划定登记机关责任份额按过错比例进行国家赔偿是一个可取的模式。 关键词:混合侵权;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国家赔偿 引言 混合侵权的国家赔偿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混合侵权引发的国家赔偿问题,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时,行政机关如何认定责任及依据责任进行国家赔偿的相关问题。这样的案件比较多地发生在不作为、行政登记案件领域。社会各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争论也颇多,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房地产登记案件这一范畴。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初步的依据,但这些条文并不明确,在审查方式上采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在归责责任上采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等数个方面存在不同解读和一定争议。 本文将主要以这些问题为核心,并选取近年来争议较为集中的房地产登记案件为典型,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类型化及解决路径的分析,并对国家赔偿机制的完善以及责任分流机制的合理构建,提出探索性的建议。 一、混合侵权的类型及产生 (一)混合侵权的概念 混合侵权是指来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来自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它是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和来自平等主体的民事侵权的结合的结果。以较多发生的行政登记中的房地产登记案件为例,房地产登记作为行政登记的一种,具有登记行为的法定性、强制性杨解君、 杨解君、才凤敏:《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混合侵权及责任》,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03期。 在房地产登记中发生的混合侵权是指在整个登记过程中由登记机关的行为和第三人行为导致侵权的发生,从而导致真实权利人或权利继受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例如夫妻一方以欺骗等手段处分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审查中存在过错,从而共同导致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害。 (二) 混合侵权的原因 导致房地产登记中出现混合侵权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种原因的至少两种综合作用的结果: 1.来自登记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过失或故意 这里主要是指是登记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失误或民事欺诈行为。这里的登记申请人可能是真实权利人也可能不是,可能因疏忽而而错误地提供了信息和资料,也可能是恶意伪造而提供了虚假信息和资料。 2.来自登记机关的过失或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 主要情形是指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登记机关由于疏忽错登、漏登而导致错误登记发生侵权结果或者登记人员为个人或他人目地而与登记申请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从而导致侵权结果杨解君、 杨解君、才凤敏:《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混合侵权及责任》,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03期。 3.来自登记机关和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外的错误 这种情形比较特殊,主要是指先行行为的错误。具体包括了《物权法》规定的事实行为、司法行为等引起的物权变动,例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继承遗嘱等的错误。如,某人持遗嘱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后此遗嘱因被证明是伪造的而导致遗嘱内容无效。 以上三个原因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导致房地产登记侵权结果的出现,是为混合侵权。它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的损害结果。 (三)混合侵权类型 在讨论类型之前,首先说明下分类的标准,本文是根据导致侵权的主观状态来划分混合侵权的类型的。通常可以用公式概括为:“民事侵权+行政侵权=混合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民事侵权(故意)+行政侵权(过失),即真实权利人或第三人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房产所有人将已经出卖的房屋再次转卖给他人,过户登记时提供材料不齐全,但登记机关未予审查即办理了登记手续。又如,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在婚后购入一房,意欲离婚而谋划转移财产,因此与房地产交易另一当事人商定将房产转到其名下,登记机关未审查就予以登记 2.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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