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法案例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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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法案例2

《合同法》案例【2】;1.甲商场允诺所售空调送货到家,负责安装调试。2004年7月3日,乙到甲商场选中一种型号的空调,交款,收取了付款凭证和提货小票。甲派员于7月5日将空调送至乙家中。7月6日安装调试完毕。问: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是什么?何时可视为甲已交付货物?;(1)甲乙之间为拟制交付(2)交付时间为2004年7月5日。 解析: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2.甲2002年1月1日租给乙建筑用电梯一部,租期一年。至6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部电梯卖给乙。2003年1月初,甲因急需使用电梯,便依据租赁合同要求乙返还电梯,并支付一年的租金。问:甲的要求是否正当?; 甲的要求不完全正当。 甲乙之间为简易交付。 解析: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特别强调了简易交付方式下,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而不是自协议或者合意达成之时。因为在只有合意或者协议的情形下,该合意或者协议不一定会生效。对于不生效的合意或者协议,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特别注意“法律行为生效时”而不是“法律行为成立时”。 ; 本案中受让人乙已经通过租赁的方式实际占用了电梯,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即与此同时视为电梯已交付。但“买卖不破租赁”且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解除租赁合同,因此2003年1月1日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生效,电梯物权发生变动,即电梯所有权归乙建筑所有。综上所述:甲无权根据租赁合同要求乙返还电梯。但是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其支付1年的租金(使租赁合同履行完毕)。;问题3;甲乙之间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交付时间为2003年3月12日。 解析: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改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动产车床的出让人甲与受让人乙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车床仍然由出让人甲继续占有(租赁)3个月,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2003年3月12日,视为交付,受让人乙取得间接占有。《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改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2003年3月12日视为法律上的交付。 ;问题4;(1)甲丙之间为指示交付,交付时间为2002年6月4日。 解析: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案中动产国画由第三人乙占有,出让人甲将其对于第三人乙的返还请求权(取画的收条)让与受让人丙,以代替交付。即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交付时间为2002年6月4日。 ;(2)丙无权拒绝付款。《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甲已经履行了义务,将收条交给了丙,并不符合丙所说的自己有履行抗辩权,并且此时画的返还请求权已转交给丙,丙应向甲付款。 (3)乙瞒着甲将画卖给丁,属于无处分权行为,又因甲拒绝追认乙的行为,故乙的行为无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时权利人为丙,故丙应向丁主张权利。 ;谢谢大家! 小组成员:侯雅卉 李娜 楚古拉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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