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法总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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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法总论

上编 合同法总论 1.合同,又称为 “契约” 。泛称的合同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达成的 法律关系 ;通称的合同是指 民事合同 ,即私法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作为债的形式之一的民法上的 债权合同 。 2.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主要为 债权合同 。合同法不适用于 婚姻 、 收养 、 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从债发生的原因来看,合同仅为其一,债还可以依 法律的规定 而产生。 4.合同关系的客体应为 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又称为“给付”。给付作为合同关系的标的,应具备 合法性 、 确定性 、 适格性 、 可能性 四个要件。 5.合同债权不具有 追及性 ,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之前,债务人如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无权对受让该标的物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或赔偿。 6.从合同义务的主次关系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来看,合同义务包括: ⑴ 给付义务,是指自始规定于合同中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⑵ 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于特定情况下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维护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7.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⑴ 主给付义务(主义务),即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和必备的、能独立存在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⑵ 从给付义务(从义务),即不能独立存在、仅起辅助主给付义务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8.从合同义务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 ⑴ 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相互协助等义务。 ⑵ 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维护给付效果的义务。 9.从债务人所附义务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 ⑴ 真正义务(直接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⑵ 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即虽非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公平原则,于特定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 10.非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所承担的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对方损失的义务等,即为 不真正义务 。 11.债务除因履行而消灭外,还可因 期限届满 、 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等原因而消灭, 无期限 债务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12.对合同 学理 上的分类,主要可作如下划分: ⑴ 根据合同是否依法律的专门规定成立,可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 与 无名合同 。 ⑵ 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 诺成合同 与 实践合同 。 ⑶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将合同分为: 双务合同 与 单务合同 。 ⑷ 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须向对方偿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 有偿合同 与 无偿合同 。 13.关于狭义的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关于混合合同与准混合合同,我国合同法采取 类推适用主义说 。 14.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适用本法 总则 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类推适用不得排斥对于合同法总则的适用。 15.合同有效成立的“特定形式”一般指 书面形式 ,“特定手续”主要指经过 公证 、 鉴定 或有关国家机关的 批准 。 16.合同法的特征:⑴合同法是财产法;⑵合同法是任意法;⑶合同法具有统一的趋势。 17.合同法的功能:维护 合同自由 是合同法的基本功能;维护 合同正义 是合同自由的基础与保障;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是合同法的目标。 18.合同法基本原则:⑴平等、自愿原则;⑵公平、诚实信用原则;⑶守法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9.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代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素有“帝王条款”之称。 20. 情势变更 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21.1912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率先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亦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2.1930年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中有关合同的规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合同法的成文法,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 2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其受到一定限制: ⑴ 不得超越法人章程规定的范围; ⑵ 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24.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示、招股说明书以及一般商业广告等,属于 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例如,有类似“先来先买”、“预购从速”、“保证供应”、“无效退款”等用语,就应视为 要约 。此外, 有奖销售广告 也应视为要约。 25.要约的法律效力: ⑴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也不得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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