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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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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章程
(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声学学会
英文译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ASC
第 二 条 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广大声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国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树立优良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 四 条 本会努力团结和组织广大声学科技工作者,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声学事业,加速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 五 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六 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内)
邮政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会围绕我国声学科学事业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声学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声学学科发展。
第 八 条 本会开展国际声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建立同国外相关科学技术团体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 九 条 开展声学科技知识更新教育,帮助会员补充新的声学科学技术知识,发现和举荐人才。
第 十 条 本会普及声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声学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声学科学技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十一条 本会对国家声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涉及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称水平评定,及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声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声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声学工作者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举办为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编辑出版声学科学技术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通讯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学生会员。
第十五条 普通会员
1.凡从事声学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普通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及与之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款第(1)项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2.普通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3.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信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本会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
1.凡从事声学工作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愿意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2.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情报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本会协助本单位举办技术培训班等活动;
(7)应邀可参加理事扩大会议;
(8)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9)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10)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11)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通讯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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