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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港和杭州湾北岸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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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港和杭州湾北岸及其附近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洋山港和杭州湾北岸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洋山港和杭州湾北岸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上海洋山港和杭州湾北岸及其附近水域的航路由洋山港主航道、金山航道、临港主航道、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等航道和洋山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五条 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穿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以与航道的交通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禁止在航道内掉头。
第六条 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备车航行并谨慎驾驶。
第七条 自南槽航道进出洋山港的船舶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
自南支航道进出洋山港的船舶应当按船舶吨位选择东海大桥相应通航孔航道或洋山港东支航道航行。
第八条 自南支航道和南槽航道进出临港水域的船舶可按船舶吨位选择东海大桥相应通航孔航道航行。
不能使用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经洋山警戒区使用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临港主航道进出临港水域。
第九条 自金山内航道进出上海化工区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使用漕泾西航道航行。
第十条 自洋山警戒区驶往上海化工区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使用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漕泾东航道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涨潮时段进出临港主航道,在其它时段进出临港主航道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见附件2),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并保持4米以上的富余高度,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船舶通过东海大桥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
第十三条 除通航孔航道水域外,非东海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
禁止船舶在东海大桥桥区安全水域范围内的通航孔航道内交会、追越及并排航行。
除桥区维护和应急救助外,在东海大桥桥区安全水域内禁止其他作业。
第十四条 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
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2米的其他拖轮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
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
本海区海面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海面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
第十五条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禁止船舶、设施通过东海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除金山航道、洋山警戒区外,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六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二)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航行安全相关设备的检查、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配备覆盖本水域必威体育精装版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十八条 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作业点(见附件3)交接。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危险品运输船舶最小富余水深不得小于1米或吃水的15%,取大值。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航道、桥区、锚地、码头前沿、施工作业区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养殖。
第二十二条 东海大桥管理单位、海上风力发电场运维单位从事可能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产生影响的维修、养护作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海上风力发电场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应为风电设施配备足够且易于识别的专用标志和警示标识,并确保其效能正常。必要时,应对风电场水域主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停 泊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禁止在码头前沿、航道、警戒区、通航密集区及其附近水域以及桥区水域、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内锚泊。
非自航船舶、设施锚泊时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机动船值守。船舶、设施锚泊不应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以及大桥、港口、海底管线和其他海上施工构筑物等的安全。
过往船舶禁止穿越锚地(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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