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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小于干线安培容量
* * * 第4-448條 (不可燃液體絕緣變壓器) 不可燃電介性液體(無閃點或燃點,在空氣中不可燃者)絕緣變壓器,得裝置於室內或室外。 解說 1.裝置於室內之變壓器,應有絕緣油阻隔區及釋壓閥。 2.如變壓器外殼有裂痕或破損,絕緣油阻隔區要阻止溢出之絕緣油擴散。 3.變壓器內由電弧產生之任何氣體,如未提供吸收氣體設施,則需以釋壓閥排放。 解說 1.變電室主要是作為火災保護,變電室之需求是由絕緣油之可燃性及變壓器容量之大小予以規定,變壓器內裝礦物絕緣油者,對預防有很多要求,以防止燒熱之油擴散至其他可燃材料。 2.雖然有可能得以使用三小時耐火額定之間柱及牆板予以建造,此建造方法不得作為變電室用,如變電室配裝自動滅火系統,耐火額定得由3小時降為1小時。 3.額定電壓為35千伏以下之乾式變壓器裝置於變電室內,其要求較少,如變壓器與可燃結構或儲存物間有適當間隔,火災將可限制在變壓器處。 第4-453條 (牆壁、屋頂及地板) 變電室之牆壁及屋頂,其建構材質之耐火額定(防火時效),應至少三小時,且有足够的結構強度。 第三款 變電室 * 第4-454條 (門路) 一、由建築物內部進入變電室之每一個門路,應配置緊密性且耐火額定(防火時效)至少三小時之門。 解說 變電室之門路禁止使用傳統的旋轉型之門把手,因為受傷工作人員從變電室逃出時,可能無力操作旋轉型之門把手,但將有能力從配裝緊急型推把等之門快速逃出。 解說 為變電室火災保護,變電室得裝設自動灑水保護,變壓器冷卻用之管路或管槽亦得裝置於變電室內,但其他管路或管槽不得進入或穿越變電室。 第4-457條 (水管及配件) 電氣設備以外之管路或管槽系統,不得通過或進入變電室。 * 第十五節電容器 電容器與電動機之連接方式 供電電源 分段設備 熔線 電磁接觸器 過載保護器 電動機 電容器 A B C D 保護設備 控制器 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電容器 放電電阻 * 第4-464條 (導線)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電容器導線裝置: 一、電容器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非被接地導線,應裝置一個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非被接地導線,應裝置一個隔離設備。 解說 1.電容器之額定以無效千伏安,或kⅤAr表示,簡稱kⅤAr,有時候以kⅤAc表示kⅤAr額定表示電容器將供應多少無效千伏安,以消除由電感引起之無效千伏安。 2.電容器為三相及內部三角形連接,亦有單相及兩相之電容器,電容器得內裝熔線,以作為短路保護及配裝放電電阻器,當電源啟斷後,可降低電壓至50伏特以下,此種降壓,600伏特電容器在一分鐘內完成,2.4及4.16千伏者,在五分鐘內完成。 3.當供電電路己啟開後,須有將電容器內儲存之電荷放電之裝置,否則人員碰觸設備會感電或使設備損壞。 第一款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電容器 * 第4-465條 (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額定或標置) 電容器裝置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額定或標置,應以改善電動機電路之功率因數為基準。 4.電容器電路之導線及隔離設備,其安培容量須不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 35倍,其原因為電容器於製造時已附有百分之15以下之餘量,另外,考量純正弦波之線路電壓變動因素,會增加電容器引出電流,所增加之電流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 35倍。 5.最有效之改善功率因數,係由個別電容器直接連接於電動機、變壓器及其他電感機具而獲得。 6.線路上如有諧波負載,使用電容器必須小心,電氣系統加裝電容器會使系統在諧波共振狀況下,諧波負載會引起電氣系統之諧波共振頻率,及導致過電流與過電壓現象。 7.電容器如欲與諧波負載裝設於電氣系統,電容器可與電抗器串聯,以協助消除電氣系統上諧波共振狀況。 解說 因為改善功率因數後, 會使電電流降低, 因此採用較低之額定或標置, 作為電動機之適當保護 * 第4-468條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之電容器容量) 一、電容器之容量(kⅤAr)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置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閉電源。 解說 1.用戶用電之功率因數,如控制不良,即無效功率自己供應不足,部分就改由電業供應。 2.如電動機不使用,電容器啟開才不會無效電流過多,增加線路損失或電壓上升。 3.電動機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無載時功率因數為100%,全載時功率因數為95%。通常低壓電容器裝設在個別負載上,其容量不得超過其所需之無效功率。 4.功率因數為有效功率(kW)與視在功率(kⅤA)之比,有效功率為有效電流×外加電壓,無效功率(kⅤAr)為無效電流×外加電壓,視在功率(kⅤA)= 5.裝設電容器改善功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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