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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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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
(参考译文)
进口我国的食品,添加物,器具,包装容器以及玩具(以下统称「食品等」),一年的进口申报件数约186万件,进口重量约3400万吨(2005年业绩),我国的食料自给率约为4成(供给热量总和食料自给率。农林水产省「2005年度食料需求表」)。
考虑到这些进口我国的食品等(以下简称「进口食品等」)的现状,厚生劳动省(以下简称「本省」)和检疫所于2007年,对于没有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动物用医药品或是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农药等」),设定了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可能性的标准,原则上严禁销售超过此标准的食品,也就是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通过此制度的实施,扩充进口时的检查项目,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的第28条的规定所实施的监视抽查,和法第26条规定所实施的命令检查等,以强化进口时的监视指导,和推进出口国对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的正常化为目的,对残留农药等触犯法第11条违反事例多的出口国为中心,除积极的要求了其采取食品卫生的对策以外,并对存在BSE等问题的出口国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关于这些方面,在2007年11月公开的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里面(中途汇报),2007年4月到9月的速报值为,进口申请件数约91万件,进口重量约1200万吨,检查件数约10万1000件,达到了进口件数的11.0%,其中违反件数为619件。在此期间,对各出口国政府提出卫生对策要求达47件。另外,2007年5月,对出口日本的美国牛肉处理工厂共28个设施、以及2007年9月,出口日本的加拿大牛肉处理工厂共5个设施,分别进行了实地调查。
2008年,在进一步推广现有的政策的同时,将勘查2007年度法第28条规定所实施的监视抽查结果,重新考量检查项目。另外,为了进一步有效的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除了扩大进口时的检查项目,要求出口国推进在生产阶段的卫生措施以外,必要的话,为确认农药残留等管理,将到出口国进行实地考察。此外,针对农药残留等命令检查对象的食品,因其出口国有农药残留管理不彻底和更换所用农药的可能,而存在命令检查对象以外的农药超过其标准值的隐患。因此以为了验证出口国的农药管理为目的,将强化监视检查。另外,有关容器、包装物以及玩具等一直持续进口的商品,因其多次违反法第18条,所以在强化其监视检查的同时,将继续指导进口商定期的实施自主检测。此外,有关出口到日本的牛肉的BSE等安全问题,将通过实地考察和进口时的检查结果,重点的有效的确保检查体系,继续验证出口国政府对日出口体系的遵守状况。
综合以上的措施,结合中国产品在国外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2007年7月召开了有关确保进口商品安全的官民紧急会议。在彻底确保安全的同时,针对国内所发生的药物中毒事件,将迅速的实施在2008年2月的有关行政会议上所制定的防范对策。
目的
本计划以通过重点的、高效率的、有效的推进监视指导的实施,本着进一步提高和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为目的。
本计划的适用期间
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有关进口食品等的监视指导实施的基本想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国内国外食品流通的各阶段,必须要有切实的措施。从这个观点看来,要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需要出口国从生产、制造、加工等(以下简称「生产等」)环节,到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阶段,将实施以下措施。
确认根据法第27条的进口申报等规定,以法第11条或者第18条的食品等规格基准为首的基本信息情报。
为了能够广泛的掌握多种多样的进口食品的卫生状况,按照法第28条的规定实施监视检查。
为了防止食品卫生上的危害,对违反法律可能性较大的进口食品,按照法第26条的规定实施命令检查。
有关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或者是由特定的对象生产出来的进口食品,为了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根据法第8条或者是第17条的规定,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
对待反复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以改善其违法原因为目的,根据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将命令其禁止有关进口的业务。
为了推进出口国在生产阶段的卫生措施,将向驻京大使馆以及进口商们提供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规制方面的情报、进行两国间的协议、实地考察、技术合作等。
进口商作为食品事业者,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卫生上的管理,通过开展讲习会、进口前指导等手段推进卫生管理工作 。
被断定违反法律以后,除采取废弃处分等措施,同时对外公开违反事例,指导进口商,采取对策防止事件再发。
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道府县在设置了保健所的市和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检疫所和都道府县发现违反时,本省、检疫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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