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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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指引

PAGE PAGE 2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事项名称: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设定依据: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登记机关: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申请条件: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港澳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材料:(二)注册登记:1.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人已预先核准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港澳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批发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济与代理(不含拍卖);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3.允许港澳居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产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4.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5.资金数额:指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时的注册资金,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7.相关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办理材料: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办理材料: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2)以上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3)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三)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核定 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如“零售业(须前置许可及专营专控项目、商品除外)”、“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家用电器修理”等等。也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注释,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商品,如“钟表零售”、“化妆品零售”等等。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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