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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四区节水增粮行动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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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四区节水增粮行动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PAGE 2 附件 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建设管理科学化,保障工程效益长久发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信息化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要适应节水增粮行动管理工作的需求,以推动科学化管理为目标,构建集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运行管理和监测信息管理为一体,覆盖水利部(含松辽委)、东北四省区、项目县三级管理机构的分布式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信息化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基础设施和保障环境等。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遵循“需求牵引、应用至上,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建设、分级管理,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基础上,明确管理部门,强化落实责任,配备专门人员,保障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水利部、东北四省区、项目县三级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组织统一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与任务,分级组织实施。水利部部级管理信息系统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组织实施;东北四省区省级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省区节水增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县县级管理信息系统及所辖工程信息化建设由县级节水增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部、省、县三级根据统一规划,编制本级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各级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同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批。 水利部确定的8个信息化建设示范县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省区水利厅负责审批。 第七条 节水增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方案设计应确保系统的实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 第九条 各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和功能: 部级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与全球卫星定位(GPS)技术的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用系统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数据库,建成服务器、存储、接入和网络安全等运行环境,实现项目建设与管理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统计、查询,建设与管理全过程信息的跟踪、监督、预警,工程后期运行信息及重点区域的有效监控等功能。 省级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部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业务管理工作需求进行扩展。 县级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部、省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建设项目区地下水位监测及水量控制设施,实现项目区地下水位、用水量监测和管理功能,并可根据各自业务管理工作需求进行扩展。信息化建设示范县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建设降水量、土壤墒情和重点区域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结合节水灌溉制度,科学指导灌溉的功能和实时监控功能。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资金由本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筹集。信息化建设示范县建设资金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服务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和保障机制,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 第十三条 各省区应组织信息化建设示范县做好总结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信息化建设示范县由水利部组织验收。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部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和实施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 (二)指导各级建设管理机构正确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填报信息,协调解决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中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管理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采集、审核、统计、分析、查询、处理与维护; (四)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省级管理信息系统由本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 (二)落实信息填报和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本级和县级建设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提交部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建设管理机构正确填报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管理信息系统由本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 (二)落实信息填报和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本级填报的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交省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指导、督促用户正确使用与维护信息采集设备并按时填报信息。 第十八条 部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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