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新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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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新思路

刘玉清 文章概要:控规是直接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总规和控规过渡空间大,控制性详细规划尤其重要。文章针对合肥地区的特殊情况,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析,通过近期编制的规划实例,研究、探索合肥地区控规编制的新思路、新方法。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地块控规 2008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层面上更加规范了我国的城乡规划,进一步为科学合理的安排城乡各项设施,尤其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也更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作用。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的法律地位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规划之一,是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做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强调: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之一。 《城乡规划法》赋予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的审批和修改程序和高位的备案制,更加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现实作用。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1.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从规划到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法行政的依据;从规划到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引导、监督的依据。 1.2.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从宏观到微观,控规是总体规划的细化,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从定性到定量,控规是对土地使用的定性和建设强度的定量;从整体到局部,控规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内部配套设施的细化落实。 1.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二维到三维,控规实现了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从规划到设计,控规实现了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从消极到积极,控规实现了控制与引导的结合。 1.2.4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从个体到群体,控规是各方利益协调的平台;从分歧到统一,控规是城市公共政策的具体化。 2、合肥地区控规编制概况 合肥市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2.1 第一阶段:1990年至2004年 《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启动控规编制。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等控规。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2.2 第二阶段:2005年至2007年 2004年底,安徽省颁布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更加规范了控规的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这阶段的控规编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 2.2.1 对编制区域进行层次划分,进行分层控制。 2.2.2 根据编制区域特征及分区特征确定控制要素,因区施控。 2.2.3 进一步强调强制性内容的刚性,加强了城市规划的引导性,强制性和引导性并举。 2.3第三阶段:2008年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合肥市的控规编制又呈现以下新的特征: 2.3.1 “承上启下、分层控制”。强调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衔接,增设单元规划,强化了城市三大设施及单元内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分层控制。 2.3.2 “优化调整、动态维护”。实现控规优化调整,简化控规修改过程。 2.3.3 “刚柔相济、宽严并举”。落实控规刚性,突出控规弹性。涉及城市三大设施、“五线”等刚性要求,严格控制;而对城市景观等要素以引导为主。 2.3.4 “灵活适应、化整为零”。强调可操作性,体现地区重点和特色。 2.3.5 “无缝衔接、一图管理”。规划管理智能化,规划监督信息化。 3、新形势下,反观传统控规的局限性 2008年以前,在《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控规编制办法》的指导下,合肥市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建设与管理。《城乡规划法》对控规赋予了更严格的法律意义,反观我们过去编制的控规,虽然在城市的建设管理中发生过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1 规划缺乏动态性 控规的调整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重新审批,这往往影响规划的实施进度。控规编制没有期限,一旦审批,长期有效,而城市的快速发展,往往引起其它相关方面的变化。随着城市的扩张,土地使用指标越来越紧张。节约集约用地已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这显然就要提高容积率,提高土地使用强度。 过去拆迁安置一般都是多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而合肥市大建设拉开序幕后,拆迁安置量大,如按原先编制控规的容积率建设,用地将大大增加。为了节约用地必须提高容积率。如政务新区原先的控规对居住用地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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