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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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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工程远程视频监控和质监信息化
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5〕4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浙交监〔2013〕39号)等文件要求,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沥青拌和楼监控系统、水泥混凝土拌和站监控系统、试验压力机监测系统、试验室智能养护监测系统、预应力智能张拉及压浆监测系统、桩端压浆监测系统、大型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监测系统、大型支架监测系统、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等)的建设。
第三条 全市在建交通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信息化单位的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管理均应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的行业管理,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的日常应用监督。市质监站建立监控中心,主要监督辖区内在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监理办、项目部及实验室等的质量安全情况,对上述单位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运行不正常、发现安全隐患或质量数据异常的,应立即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并发出抽查意见书,由指挥部监督相关部门负责整改。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附属质监机构应将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作为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督促、指导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按要求建立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并对已建成系统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指挥部为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的责任主体和应用主体,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的统筹规划、项目监控中心建设、系统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成立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日常监控工作;组织对各标段的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进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主管质监机构以接入市交通运输综合平台。
第七条 监理单位设立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管理小组和专(兼)职监控操作员,负责监理单位监控室和监控设备的管理,做好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监控工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的使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质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处理整改,并做好巡查和整改记录。对存在干扰视频监控正常应用的情况应及时阻止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远程视频监控、质监信息化系统硬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安装网络接入指挥部和市质监站、企业总部的监控中心,同时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专(兼)职监控操作员,负责保护视频监控设备,做好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监控工作。在施工期间严禁擅自关闭视频与网络设备,及时落实处理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安全隐患、质量数据异常等问题,并做好值班和整改记录。
第九条 信息化单位负责监控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系统使用培训,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 系统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视频监控及信息化监控管理制度,每天安排熟悉业务的专(兼)职人员监控值班。监控室应悬挂值班人员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管理网络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值班(抽查)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无故脱岗,值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并认真填写值班(抽查)日志(记录)(附表一、附表二)。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场所、高空作业及质监信息化的各种监测数据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严格按规定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运行,不得无故中断监控,随意删除监控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要把监控系统作为巡查施工现场的辅助手段,将质监信息化系统作为质量监控的重要技术手段。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质量监控系统进行巡(抽)查,审查监控值班日记。发现违规作业、安全隐患和质量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制止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查找原因、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监控人员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交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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