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切换开关
第7-155條 (未經登錄的電纜及管槽進入建築物內) 未經登錄的電纜及管槽進入建築物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經登錄的導電性及非導電性之屋外光纖電纜得裝設於建築物空間、空調用之通氣室、及空調用之其他空間。但電纜在建築物內,由進屋點量測長度需不超過十五公尺或五十英尺,且電纜由屋外進入建築物,電纜終端需配裝外箱內。 解說: 本條第一款規定光纖電纜在建築物內,由進屋點量測長度須不超過15公尺(或50英尺),且電纜由屋外進入建築物,電纜終端需配裝外箱內。作為光纖電纜直線接續接頭或終端接頭用之外箱,可使用金屬或塑膠製成之接續箱或終端箱者。 第二款 屋外及進入屋內之電纜 * 第7-157條(引入電纜之搭接及接地) 光纖電纜之非載電流金屬構件進入建築物內,其搭接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在所供應的建築物或構造物,如使用分離電極、接地電極與電力接地電極系統間,應以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銅質或同等品之搭接跳線予以連接,但依第7-158條所述的移動式房屋,不在此限。 解說: 本條第四款規定如光纖電纜之非載電流金屬構件的接地電極與電力系統接地電極使用分離電極,則兩接地電極間,應以不小於14平方毫米(或6AWG)銅線或同等品之搭接跳線予以連接,以限制兩接地系統間及兩者結合配線系統間之電位差。 第四款 接地方法 * 第7-163條(光纖管槽及電纜配置構件) 光纖管槽及電纜配置構件,應為經登錄的,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質光纖管槽應為登錄的,並具有適當的耐火及低煙霧產生之特性。 二、引上光纖管槽及引上電纜配置構件,應為經登錄的,並具有耐火特性,可阻止地板至地板之著火。 三、一般用光纖電纜管槽及電纜配置構件,應為經登錄的,並有阻止火焰之擴散。 解說: (一)本條規定應為經登錄的光纖管槽及電纜配置構件,以供非導電性光纖電纜裝置用,其通常使用於通氣室、引上裝置、或一般用者。 (二)但此光纖管槽不適用載電流導線、軟線、或電纜,亦不適用於含有光纖元件及載電流導線之合成光纖電纜裝置用。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引上光纖管槽及引上電纜配置構件,應具有阻止地板至地板之著火。為確認該電纜管槽及構件是否具有阻火特性,以防止火焰由一層樓上升至上一層樓,可參考美國UL 2024標準之光纖電纜管槽試驗標準予以試驗,及UL 2024A標準之電纜配置構件調查概要,以確認光纖管槽及電纜配置構件可符合火焰蔓延引上之試驗要求。 (四)本條第三款規定一般用光纖電纜管槽及電纜配置構件應具有阻止火焰蔓延。為確認該電纜管槽及構件是否具有阻止火焰蔓延,可參考美國UL 2024標準之光纖電纜管槽試驗標準予以試驗,或UL 2024A標準之電纜配置構件調查概要,以確認一般用光纖管槽與電纜配置構件可符合垂直纜架火焰試驗(一般用)要求。 第六款 登錄規定 * 第八章 通訊系統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資料 編製者、主講人:吳博安(台電公司台中區處前處長)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103.09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現任:台灣綜合研究院、台灣電氣工業工程同業公會、艾爾電氣研究教育基金會顧問 歷任:台電公司台南區處、台北西區處設計課長、業務處技術課長、嘉義區處、桃園區處、台北南區處副處長、業務處副處長、台中區處處長、標準檢驗局技術委員、國立編譯館教科書審查委員、機電現場雜誌編輯委員、電機月刊編輯委員 節次架構 第八章 通訊系統 第一節 通訊系統 (第8-1條~第8-24條) 第二節 無線廣播及電視設備 (第8-25條~第8-49條) * 重點說明 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節 通訊系統 (第8-1條~第8-24條) 1.通訊電纜裝置之規定。 2.架空通訊電纜及電纜進入建築物之規定。 3.架空或地下通訊電線或電纜之每一電路裝設一次保護器之規定。 4.一次保護器及通訊電線金屬遮蔽構件之接地與搭接規定。 5.在建築物內通訊電線及電纜裝置之規定。 第二節 無線廣播及電視設備 (第8-25條~第8-49條) 1.天線系統與接收設備材質、支撐、接續及接地之規定。 2.天線線徑與引接導線之間隔規定。 3.接收站之天線放電單元、搭接導線與接地極導線之規定。 4.傳輸站之天線導線線徑、在建築物上之間隔、天線進入建築物之裝置、天線放電單位與接地之裝置規定。 * 解說: (一)依本節目錄所述係指通訊設備之裝置,在屋外與進入建築物之架空或地下電線與電纜之配線、一次保護器之裝置、雷擊用導線之裝置、接地方法、屋內通訊纜線與管槽之裝置及通訊纜線與設備之裝置等。 (二)本章為通訊系統,依本章第一節第8-2條通訊電路之定義係指作為聲音、收音、電視、資料、互相服務、電話之電路,由通訊公用機構至用戶通訊設備及含端子設備之火警及防盜警報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