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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条例
生产、储存安全 生产、储存安全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了规定。 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和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危险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1.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10.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1.停、转产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机关接受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明确无主危险化学品的接受主体是公安机关,对无主危险化学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主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使用安全 使用安全除原则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外,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 包括这一制度的适用主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油罐规定的衔接条款。 经营安全 经营安全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购买危险化学品应当持有的证件,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以及销售、转让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运输安全 运输安全主要从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资质许可及相关人员资格,运输工具安全技术条件,包装、装卸等作业规范,托运人的义务,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等角度,对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通过铁路、航空原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性规定。 3.剧毒化学品的运管-水路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3.剧毒化学品的运管-内河运输分类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港航管理-码头与泊位管理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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