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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铝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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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唐氏集团铝型材检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铝型材检验标准,控制型材生产工艺以及成品出厂质量,规避市场风险,提升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章。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铝型材的技术标准、外观质量、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铝型材。
第三条 本标准以GB5237-2008为基准拟定。
第四条 公司旗下“永兴”、“亚阳”、“兴铝”三个品牌均以此标准为检验标准。
第五条 涉及到商标方面的各项要求,应完全符合《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材
第六条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七条 本部分适用于表面未经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八条 术语定义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铝合金建筑型材。
装饰面是指型材经加工、制作并安装在建筑物上后,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仍可看的见的表面。
外接圆是指能够将型材的横截面完全包围的最小的圆。
第九条 基材(坯料)相关技术指标及外观要求,见下表:
牌号、状态
6063-T5
标准编号
GB5237.1-2008
外观质量
1.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2.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其允许深度装饰面≯0.03mm,非装饰面>0.07mm,模具挤压痕深度≯0.03mm。
3.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10mm。
尺寸允许偏差高精度
平面间隙
弯曲度
扭拧度
角度
长度
任意25mm宽度上≤0.15mm
任意300mm长度上≤0.3mm
每米长度上≤0.017mm
±1°
公称长度≤6米时﹢15mm
力学性能
韦氏硬度(HW)
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伸长率
≥8
≥160N/mm22
≥110N/mm2
8%
化学成份
Si
Mg
Fe
Cu
Mn
Zn
Cr
Ti
0.2-0.6
0.45-0.9
≤0.35
≤0.1
≤0.1
≤0.1
≤0.1
≤0.1
(一) 长度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6m时,允许偏差为﹢15mm;长度>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三) 端头斜切度不应超过2°。
第十条 力学性能
取样部位的公称壁厚<1.2mm时,不测定断后伸长率。
室温力学性能要求如下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壁厚/mm
拉伸性能
硬度°
抗拉强度(Rm)/(N/mm2)
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o.2)/(N/mm2)
断后伸长率
试样厚度mm
维氏硬度HV
韦氏硬度HW
A
A50mm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
160
110
8
8
0.8
58
8
T6
所有
205
180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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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试验方法
(一) 化学成分分析可采用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照GB/T 20975规定的方法进行。
(二) 力学性能拉伸试验按照GB/T 22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断后伸长率按照GB/T 228-2002中的11.1条仲裁;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1规定的方法进行;韦氏硬度试验按YS/T 420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尺寸偏差
(一) 壁厚、非壁厚尺寸、角度、倒角半径及圆角半径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等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二) 长度、斜切度采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第十三条 外观质量 在自然散射光下,以正常视力(不使用放大器)检查型材外观。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测量法。
第十四条 检验规则
(一) 检验和验收 型材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部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二) 需方可对收到的型材按照本部分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部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按本部分的规定向供方提出,双方可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材十五天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检验项目 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要求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一)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二)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三)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定该件不合格。
(四) 力学性能实验结果有任何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型材(包括原不合格型材)重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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