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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国家标准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 言;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7号,邮政编码110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鸣 宇平 赵冀生 李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宇 罗崇嵩;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国家标准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基本规定;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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