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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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

武汉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 为适应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需要,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及监管。 本程序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指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块根、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直接从湖北口岸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全过程包括隔离检疫圃备案及审核、报检审核、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生长期检疫、结果评定及出证、信息反馈等环节。 2.1 隔离检疫圃备案及审核 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单位须在货物入圃前30日向武汉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其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材料。认真填写《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检疫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有关要求建立隔离检疫圃。武汉海关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 申请成为国家或专业的隔离检疫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报检审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武汉海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附有省级以上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单》和贸易合同等单证。如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或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需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3、现场检疫 2.3.1检查 2.3.1.1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后,检疫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疫,核对货物的品种、数量、批号、唛头标记、原产地与申报是否相符。检查包装外部、铺垫材料及运输工具等有无土壤、害虫及杂草籽等。并按批号或品种仟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 2.3.1.2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以货物批号为单位,无批号的以品种为单位。高风险的全部检查,中、低风险的按其总量的5-20%随机抽取,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 2.3.2 仟样 高风险的或全部货物不足一份样品量的植物繁殖材料全部送实验室检验。其它的按下列要求仟取样品,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仟样比例。每份样品的仟样点不少于5个,随机仟取。 2.3.2.1种子: 2.2.2.1.1一般包装 10千克以下取1份;11-100千克取2份;101-500千克取3份;501-1000千克取4份;1001-2000千克取5份;2001-5000千克取6份;5001-10000千克取7份;10001-100000千克,每增加5000千克增取1份样品;不足5000千克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每份样品的重量:大粒种子,如玉米、花生、大豆等---2.5千克;中粒种子,如麦类、甜菜、绿豆等---2.0千克;小粒种子,如黑麦草、谷子、白菜等---1.5千克;其它细小或轻质种子,如烟草等---1.0千克。 2.3.2.1.2小包装 100袋(听)以下取1份;101-500袋(听)取2份;501-1000袋(听)取3份;1001-5000袋(听)取4份;5001-10000袋(听)取5份;10001以上每增加5000袋(听)增取1份。不足5000袋(听)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2.3.2.2整株植物、砧木、茎干: 50株(枝)以下取1份;51-200株(枝)取2份;201-1000株(枝)取3份;1001-5000株(枝)取4份;5001株(枝)以上每增加5000株(枝)增取1份样品,不足5000株(枝)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每份样品为5株(枝)。 2.3.2.3鳞球茎、块根、块茎: 500粒以下取1份;501-2000粒取2份;2001-5000粒取3份;5001-10000粒取4份;10001粒以上每增加10000粒增取1份样品。不足10000粒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每份样品为20粒。 2.3.2.4接穗、芽条类: 100条(芽)以下取1份;101-500条(芽)取2份;501-2000条(芽)取3份;2001-5000条(芽)取4份;5001条(芽)以上每增加5000条(芽)增取1份样品。不足5000条(芽)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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