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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私照训练表格 * 商照训练表格,单飞要求中关于转场距离以及起飞着陆次数等由于篇幅有限,无法详细列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C-61-12 1.目的 依据CCAR-61.27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 AC-61-12R1 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可以将理论培训时间缩减为该附件的50%(同厂家的可缩减至30%),飞行培训时间缩减为5小时(同厂家的缩减为2小时)。 * AC-61-12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 AC-61-12 3.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 附件一 * AC-61-12 4.训练要求 地面训练 航空器和运行限制介绍;重量与平衡;不利天气下的常规做法;空气动力特性、性能和最低设备清单、外形偏离清单;燃油和滑油系统;动力装置;电源系统;液压系统;起落架和刹车;气源系统;…… 飞行训练 地面内容;基本飞行;熟练性训练;应急训练;…… * AC-61-12 5.实践考试 5.1 完成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FS-PTS-006)组织实践考试。 5.2 完成直升机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FS-PTS-007)组织实践考试。 * 61部咨询通告清单 AC-61-01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 AC-61-02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3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4 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5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AC-61-06 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AC-61-07 关于执照换发或新颁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AC-61-08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09 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AC-61-10 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 61部咨询通告清单 AC-61-11 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 AC-61-12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AC-61-13 关于启用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特殊管理规定的通知 AC-61-14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 AC-61-15 飞行人员英语语言等级考试点要求 AC-61-16 关于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17 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C-61-03 训练时间计算 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该时间的50%计入各自的训练时间 * AC-61-05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 AC-61-05 ICAO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2003) CCAR-61R3 (2006) * AC-61-05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 AC-61-05 ICAO-4 三年 ICAO-5 六年 ICAO-6 免复试 * AC-61-05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或5级,但是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视为3级。 经局方聘任的面试考试员和评分员,在有效任期内可获得局方颁发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免试证明,其英语语言能力等同于5级。此免试证明由负责监考的地区管理局或派出机构加盖飞行标准部门印章方为有效,可用于飞行员执照英语语言能力签注。 * AC-61-05 CAAC工作 中国民航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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