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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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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
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对主城区(含广安区、前锋区、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同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同一经营服务区域只能设在一个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给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委托书,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的车辆;
(三)车辆技术参数:
1.四门三厢;
2.车身长度≥4400mm,车身宽度≥1700mm,车身高度≥1400mm;
3.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4.燃油发动机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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