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险合同约定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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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学习资料范文 保险合同约定仲裁 篇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是合适的,并没有引起争议。倒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架构复杂而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经常会引起管辖争议。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作了明确:“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不得将签定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者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重新斟酌,该条款规定:“(管辖法院及诉讼主体问题)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目前现实而言,通常保险合同会有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条款,但选择仲裁的极少,而另行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更少,只限于个别大的保单。就普遍而言,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惟一的法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会有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到几个问题: 一、司法解释能否限制、改变法律本身的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权限和法理的问题。 二、新的司法解释和原来的司法解释如何平衡衔接,这是一个避免准立法冲突的问题。 三、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应优先考虑的是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查明案件事实。这又是一个诉讼成本和审判效率的问题。 当然,允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是民事立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现,但应当综合考察我国已有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在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改为:“(管辖法院及诉讼主体问题)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篇二: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 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 在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情 2007年3月16日,丘中心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签订驾幸福(A约定:被保险人为苗华涛,其父母、妻子和孩子4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100元;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7日中午12时许,苗华涛驾驶农用运100余米处,由于后车厢金 ■裁判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苗华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苗华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下车查看检修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作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财保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对“驾驶车辆过程中”作特别解释,亦不包含检修车辆时人有利的解释。“驾驶车辆过程中”亡事故,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案情 2007年3月21台(价值4080元)、姬侃的9000余元及惠普牌4200C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5738元),并将这两台电脑分别以1800元、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大连。徐大连明知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以3300元的价格将后一台电脑出售给李文兵。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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