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险合同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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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学习资料范文 保险合同原则 篇一: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二、告知 (一)告知的含义 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三)需要如实告知的对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询问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人的询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通过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完成。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为限,保险人也不对告知的内容确定一个具体范围。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较重。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况: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以下后果: 1.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2.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3.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如实告知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条例第11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 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交强险业务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已经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投保人应当针对这些内容如实告知。 2.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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