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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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学习资料范文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篇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800字)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李某(即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原告来到被告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原告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原告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原告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杨浦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某家电公司(即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 法院另查明:被告经营家电销售生意,原告从事被告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原告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被告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原告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原告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被告知晓该事实,在原告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35897元。 程律师评析:1、本案中,原告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被告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原告凭劳动成果与被告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3、本案中,原告长期接受被告的指派,为被告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而被告在明知原告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 对于安装空调该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被告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被告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存在选任过错。被告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4、同时,由于原告本人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篇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 徐红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1年4月10日,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李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李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李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李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在李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分歧 关于某家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自己的车辆、设备、技术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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