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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应用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应用
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物流速度大大提高,但是单据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输速度,这样的时间差导致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无法立即凭正本提单提货。为节省各项成本,提高效率尽快提货,承运人会凭无单放货保函在货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放给收货人,保函内容主要为免除承运人因无单放货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然而,无单放货保函的出现动摇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无单放货保函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石油贸易作为大宗商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石油贸易中亦不乏应用。如何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在国际石油贸易中运用无单放货保函。本文将进行一些浅显探讨。
关键词:无单放货 保函 石油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8(a)-0159-02
1 提单的性质和无放货保函的产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亦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更重要的是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但是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操作中,由于航速提高,近洋运输和单据流转等情况,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港,严格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凭正本提单放货可能导致船舶滞港、货物压舱,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承运人的下一航次,因此承运人往往不得已接受凭保函或者凭副本提单担保交付货物。
2 无单放货保函
无论是事出有因,还是国际贸易实践需要,无单放货实际是动摇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这种单货分离情况,带给承运人很大的风险,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承运人往往要求提供担保,而这种担保,往往以保函的形式出现。
2.1 无单放货保函的内容
(1)致 某公司。
(2)船舶情况:船名、航次、装货港、卸货港、日期。提单信息:提单号、提单日、唛头/标志、重量、发货人、货物品名。
(3)请求无单放货内容:上述货物已由承运人签发了提单,该货物系我公司所有,但上述船舶所承运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尚未收到,我司在此保证是上述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已或将合法持有前述正本提单。现我司在此请求贵公司凭本担保函做出安排,向我司签发上述货物的提货单并将上述货物放货给我司。
(4)无单放货保证:我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向贵公司保证如下。
①我公司保证承担因贵公司应我司要求安排签发提货单和无单放货给我司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②若由于你们,你们的雇员或代理人根据我们的要求签发上述提货单和无单放货给我司而遭受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包括司法及律师费用)或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或义务,全部由我司负责立即赔偿,并使你们不因上述行为而受到不便。
③如有人因为你们应我们要求签发上述提货单或无单放货给我司而对你们,你们的雇员或委托方提起诉讼或索赔,我公司将随时应贵司要求预付足够资金和费用,并提供所须的一切证明材料,供你们抗辩之用。因诉讼或仲裁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④一旦收到正本提单后,我司保证立即将该全套正本提单交给贵司(或贵司指定的第三方)。直到贵司(或贵司指定的第三方)收妥全套正本提单后,本保函方才失效。
2.2 无单放货保函的性质和效力
由于无单放货保函从根本上动摇了提单的法律地位,因此,无单放货保函的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对此业界有两种观点如下。
观点一:无单放货保函是违法的。
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同时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须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得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给提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实际正本提单持有人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 Hai Tong Bank V.Rambler Cycle Co.[1959]一案中指出:“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债权之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单放货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是一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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