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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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2)对单位的资格认证,包括矿山、建筑等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安全卫生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设计、生产、维修、经营单位,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等等。 (3)对物质技术要素的质量认证,包括安全卫生设备和工程、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卫生技术等的质量认证。凡是纳入认证范围的对象,都实行强制认证。经认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经认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或者投入使用。 * (五)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分为一般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须事先取得劳动部颁发的专项生产许可证。国家授权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行使防护用品质量监督职能,并设立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担任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工作。生产企业必须依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需求和使用频率、损耗的一般状况,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建立定期检查、修理制度,经检查失效的防护用品必须禁用;建立防护用品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制度,以保证防护用品充分发挥对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保护作用。 *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又称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申报的项目范围,是《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列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的项目。 *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统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病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 其工作内容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要点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要点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它是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卫生设计、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治管理时的主要依据。 4.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其所作的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制度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作业场所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2.设备、材料危害告知。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且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3.劳动合同告知。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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