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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管理应用学习课件.ppt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通过对法律的重温,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对圈内用地和圈外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实行划拨、协议出让,法律在办理程序上有明显区别的。土地使用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环节和实施重点,也有相应的差异。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该《办法》从预审应提交的材料、审查内容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标准审查和使用管理作出了3个具体规定。 * 42号令 1.对预审申请报告材料的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 * 42号令 2.对预审审查内容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进行审查。 * 42号令 3.对预审项目的监管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号 ) 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拟订的供地方案如何体现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如何对其审查、方案批准后如何实施、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如何体现土地使用标准等,该《办法》3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土地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除其他呈报材料外,说明书中还应当附具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供地方案。《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第十五条规定,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部门方可报政府批准: (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用地的要求。 (3)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3.供地实施。第17条规定,经批准的农用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第21条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市、县土地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划拨决定书。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部对11号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实施39号令。39号令对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从实体和操作程序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 39号令 39号令规定,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主要按以下程序实施。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 39号令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 39号令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在上述招拍挂出让程序中,涉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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