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政策辅导培训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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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营业税纳税地点 特殊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 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纳税期限,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 * 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 特殊规定 细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 执行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生效日期均为2009年1月1日。 (2)、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对2009年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理原则,仍按原来的条例、新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 几个衔接问题: (1)、税款所属时期是指2009年1月1日后适用本条例; (2)、跨年度合同,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 (3)、境内外问题,可能有6个月的过渡期; (4)、新旧法律法规文件衔接,总局要清理,只要新条例新细则未改的,相关的文件仍执行。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附后。 四、征收机关: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 其他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企业的分支机构,只要提供了营业税劳务,并取得了收益,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其他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邮政电信业:电信公司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其主业为电信业,按规定应按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征收营业税; 收入分别核算,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转让非专利技术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5%。 * 第三章、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一、建筑业中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1、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 2、现有税收政策 3、如何理解:     第一:设备由建设方提供。   第二:设备由施工方提供,且是自产的。 第三: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外购的。 * 第三章、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处理问题 ? 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确认 2、营业税要素规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地点。 5、具体问题的处理 * 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 (一)一般规定 1、删除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出现的争议,一般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解决,因此删除。 2、将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 * 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判定征税的原则: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 (4)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 (一)主要变化: 1、范围发生了变化。 2、征收原则发生了变化。 3、删除了“纳税人兼营的应税行为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 * 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1、涉及的范围不同。 2、行为确认不同。 3、接受方不同。 4、征税处理上不同。 * 三、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的基本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的基本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我省规定10%)。 目前尚有个人出租住房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农村信用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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