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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供货合同
篇一:解除销售合同
篇一: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合意签订酒水《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采购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总价值人民币104.3万元。现针对此酒水《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另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意自愿解除于 年月日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该酒水《购销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基于该酒水《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居间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买卖位于北京市 区的房屋,委托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特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定金的约定:
三、关于代理费的约定:
四、解除合同后甲、乙双方对该房屋若自行成交,甲、乙双方各自按成交价格3%的金额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五.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任一方不得就双方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一切协议(本终止协议除外),而向他方追究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六、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原合同即废止,协议 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篇三:终止购销协议书
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购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事一议办公室
地址:思恩镇桥东路157号 电话:0778-8821211 负责人:
乙方(销方):环江都川狮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川山镇都川村 电话负责人: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年6月30日签署了《水泥购销合同》 (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供货水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水泥购销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出:即日(2012年10月11日)起,甲方停止采购乙方的水泥并停止支付
已采购水泥款项。
2、根据《水泥购销合同》第十项第二点乙方责任中“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销方自行处理,并赔偿给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人工、材料等)实际经济损失”一项,乙方需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立即召回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已采购的水泥;
(2)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人工、材料等)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负责协助和监督;
3、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水泥购销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二、承诺与保证
双方约定,在乙方履行了上述全部责任赔付义务后,甲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乙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件:《水泥购销合同》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日期:2012年 月 日 日期:2012年 月 日
篇二:终止采购合同
篇一:解除采购合同协议
供需双方解除合同协议
协议签订地点:南昌
协议签订时间:2011年10月10日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2台pc220-8液压挖掘机、东空破碎锤、破碎锤管路及备用阀。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 》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供需双方之前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需方考虑到供方切实的难处,经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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