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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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摘 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有效化解纠纷,救济权利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着手,分析其界定的现实意义,进而分析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包括理论基础和认定标准两方面,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德国的考察,阐述目前学界在认定此主体方面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 机动车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针对近年多发的交通事故,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将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笔者将从其概念及界定入手,展开对此相关问题的探究。 一、概念辨析及界定意义   (一)概念辨析   要明确上述责任主体首先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责任主体”指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其发生负有责任,并通常应受行政处罚的人。这一概念属行政法范围,着眼于该方面的管理和处罚,责任主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指对机动车因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这一概念属于民法的范畴,着眼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的系民法上的责任。   通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就应对结果担负起责任,那么为何会有上述两个不同法律概念的区分?这是因为生活中很多时候,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主体,与造成事故的直接致害者并不相同。换言之,造成了事故的人,不必然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界定意义   当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以及更多更复杂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准确区分这两个不同概念,是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司法裁判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1.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可确保受害人在受有损害时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由于赔偿主体不明而导致被害人不能及时索赔。另一方面,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往往是驾驶人,但很多时候驾驶人都受雇于他人,缺乏赔偿责任的履行能力,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不能得到充分赔偿。因此,正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使受害人获得及时补偿,权益得到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合理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现实中的交通事故案件种类繁杂、情况各异。事故责任可能归于当事人双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也会有多个。我国司法机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思想为重,过度“保护弱者”造成不公平判决时有发生。在确保赔偿权利人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赔偿责任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不能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合理分配其赔偿责任,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3.构建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明确上述主体,才能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体系,当出现问题时,可以据此公平高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认定标准的明确和相关立法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制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在机动车运行时自觉约束自身,树立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依据   (一)理论基础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学理探讨中,认定上述主体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认定标准,以下具体阐述。   1.危险开启理论   该理论认为,现实中,有很多危险物和活动,持有危险物或从事危险活动者,是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危险来源,是开启危险者,其应承担高度注意义务,即使没有过错,对损害也需责任。为了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必须要允许一些危险源存在,但开启危险的人就应当承担充分的注意和管控义务,尽可能将危险程度控制到最低。若是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造成了危险发生,危险开启者就要对损害承担责任。   2.危险控制理论   进行危险活动、利用危险物的人背负有义务,因他们掌控危险,对危险的性质有直观了解,在控制危险上比之他人有特殊优势,因此必须负责。这一理论表明,谁对危险有控制力,谁就要为此负责。于机动车而言,驾驶人直接支配机动车,其有义务谨慎开车预防事故,危险发生时,其最容易控制险情,应最大程度降低损害后果。此外,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他人驾驶时,车主有监督义务。因此,所有人和控制人都可控制危险,若能够预防事故却没有做到,就应对损害结果担责。   3.报偿理论   此理论核心观点是,车辆运行可以带来收益,能够占有使用它获益得就是责任人。比如B雇A运货,给付A工资,A运货途中发生了事故,自然最终的赔偿主体应是B,因为运货的收益归B享有。换言之,最终受益者因受益的行驶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获得利益者应负担最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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