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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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责 任: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者,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将自己的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贡献给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行 为:在这场利益冲突中,招商银行管理层一方面为了银行经营发展的需要,回应董事会“‘加权风险资产盈利率’考核指标”,争取方案通过,实现再融资目的,苦思良策,提出包括配股、增发、发可转换债、海外上市等方案;另一方面,为了平衡流通股股东的“维权”之争,积极斡旋,广泛沟通。 ☆ 管理层——公司治理的中介者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评 价:招商银行管理层发挥了重要的中介者作用。虽然招商银行管理层受到种种置疑,但是努力促使各行为主体通过多次协商对话,在最广泛的沟通基础上,寻求到了一个利益平衡点,避免了各方矛盾的进一步冲突,发挥了积极作用。 ☆ 管理层——公司治理的中介者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责 任:虽处于劣势,但可通过积极介入银行战略管理,从外部施加压力,促进银行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 行 为:2003年9月12日,招商银行召开“2003年中期业绩交流会”。会上,以华夏、长盛、博时、鹏华、易方达、南方、富国等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及券商代表不仅联合成反对联盟,还提出了一系列高质量的融资方案。该方案不仅可以一次性充实核心资本,而且不存在到期难赎回的风险,同时还兼顾了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利益。 ☆ 中小股东——公司治理中弱势群体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评 价:在整个博弈过程中,联合起来的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内证券市场上为广大中小股东树立起了典范。 尽管由于流通股股东“力单势薄”未能阻止发行可转债的议案的通过,但此举也确实推动了原“100亿可转债”议案的修改,并且通过自身的维权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开始关注并维护自身的利益。 ☆ 中小股东——公司治理中弱势群体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责 任: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他们拥有对银行的监督权。 行 为:在有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督,以及国家的保障前提下,债权人并未有实质性的干预行为。 评 价:在我国,债权人(普通民众)对银行一直都很信任。而且,相对于股东而言,债权人对银行自身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关心较弱。其作用主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敦促银行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其对债权人的责任。 ☆ 债权人——重要的利益相关人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责 任:在银行业,监管者代表公众利益对银行实施监督,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以防止其伤害公众的利益。 行 为:招商银行可转债方案出台的背景有其深刻的监管内涵,招商银行本次再融资的原因也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证监会希望招商银行在资本补充方面摸索出一条好路子,为2004年对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监控提供实践依据。 评 价:监管机构作为一种外部治理力量,这种力量的约束力要强于市场的约束力。监管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其主要目标:1.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2.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3.及时识别判断和预警银行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问题提醒管理层注意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 监管机构——外部的监督者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案情: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某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做出判决,丁某诉讼请求被驳回,中国证监会胜诉。 ☆ 案例二【丁力业诉证监会案】 *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因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案件评析】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虽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但是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之后又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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