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即时通讯证据证明条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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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即时通讯证据证明条件

浅谈即时通讯证据证明条件   一、即时通讯证据的概述      (一)即时通讯证据的定义   即时通信(Instant messaging,简称IM)是指能够即时发送和接收互联网消息等的业务,是一个允许两人或多人使用网络即时地传递文字讯息、档案、语音与视频交流的终端服务。所谓的即时通讯证据,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及其网络,由一个信息终端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即时通讯证据是网络证据的一种,同时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电子证据是包容了网络证据的属概念,除了网络证据以外,电子证据还包括了其他并非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载体,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证据只不过是电子证据的一个部类。      (二)即时通讯证据的存在形式   所谓即时通讯证据的存在形式,是指即时通讯证据存在于我们面前的具体形态。   笔者认为,所谓证据,应当是存储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其一,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并非证明的过程。作为根据,证据只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与证明不同。证明是解读、分析和运用证据的过程。其二,证据之所以能够用来证明曾经发生过的事实,是因为其中蕴含有该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相关事实的信息。获取并解读出其中的信息,人们才能发现和正确地认定曾经发生过的特定的待证事实。所以,将信息作为证明问题的根据,这一根据就只能是一种无形的非物质载体。但是,证明的根据不是有形的物质凭据,人们如何将其提交给他人并用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呢?如何才能说明自己的证据是客观存在因而是真实的呢?   笔者认为,作为证明根据的即时通讯证据,必须有其存在的具体形式。将即时通讯证据中的电子信息作为证据,首先必须将这些信息附着于某一信息载体(信宿)。因此,关于即时通讯证据的证据存在形式,不应当是电子信息本身,而是这些信息的信宿,即存储有这些信息的物质载体。换言之,所谓聊天记录等通过网络传输得到的电子信息,本身只是即时通讯证据存储的是事实信息内容。而能够提供给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作为证明根据的,其实只是载有这些电子信息的信息载体。      二、即时通讯证据的特殊性      与网络证据不同,其他电子证据都是从案件现场或者其他有关场所直接得到有关信息而成为案件事实有关信息的载体。例如,用数码相机在犯罪现场拍摄得到的照片,从现场计算机硬盘拷贝得到的储存有电子文档的移动存储器。所以,这些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其他诸如指纹等痕迹物证相近,主要是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人体、物体收集。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目前学者们关于电子证据类型、证据收集、运用等规则的研究,实际上也都是以传统的物证、书证的研究作为基础和范本,并没有注意到从不同终端获取的这些网络证据的特殊性。   因此,即时通讯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相比较,即时通讯具有明显的特征。   1.与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和场所不同,即时通讯中的聊天记录可以通过专门的网络取证软件直接在网络中收集。   2.对即时通讯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也不同于其他的电子证据。   3.即时通讯证据中的聊天记录可以在网络服务器中查证、核实。   4.即时通讯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一般会高于其他电子证据。      四、即时通讯证据的证明条件      (一)即时通讯证据的原始信息条件   原始信息,即即时通讯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案件事实信息,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一些个人注册的简单信息(很多信息是虚假的),需要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聊天记录的内容是他作为证明根据的前提和主要条件。      (二)即时通讯证据的附属信息条件   所谓网络证据附属信息是指网络证据蕴涵的内容信息之外的信息,是决定网络证据内容信息可采性和证明力的信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附属性信息是指“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转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网络证据附属信息是因应网络证据的运用而提出的新概念,网络证据附属信息与网络证据原始信息关系如下:1.每一种网络证据既包含原始信息,又包含附属信息。2.网络证据的附属信息对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证明作用,但能辅助网络证据原始信息的证明。3.分析网络证据附属信息是审查判断和运用网络证据原始信息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即时通讯证据的附属信息就是,反应聊天记录原始信息生成、储存、专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是决定聊天记录内容信息可采信和证明力的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因为聊天记录的附属信息,反应聊天记录原始信息生成、储存、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   所以,我们首先要看聊天记录信息生成环节,生成的技术程序或系统是否可靠、聊天记录原始信息如何生成以及聊天记录原始信息形成时的系统环境等方面的信息。比如QQ软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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