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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1、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屋权属登记是依权利人申请或者登记机构以职权,对房屋权利状况予以记载、公示的行为,登记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而登记的权力涉及公民的财产权,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3、进行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哪些功能? 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明确权利的功能。明确房屋的权力状态,赋予其物权效力,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 二是公示的功能。即将权属登记的事实及权利变动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标示房地产的流转过程和结果,发挥风险警示的效力,保证交易的安全,因信赖登记而善意取得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是管理功能。通过建立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为城市规划,房地产税收提供依据。 4、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怎样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有房屋 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共有房屋权属登 记,有权利共有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有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 新建、预购、预租; 继承、遗赠; 持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 更名或者住址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 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权利人:是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相关权利人:是指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的原房屋权利人或者权利共有人。 共有房屋: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房屋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同一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 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共有形式。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房屋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同一房屋享有但不得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共有形式。 房屋权利共有人:包括房屋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和按份共有的所有权人。 7、申请进行初始登记,应当提交那些要件? (一)书面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五)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依法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8、什么是转移登记?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遗赠、继承、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与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的共有权人与相关权利人逾期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准予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区别: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是原始取得的,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 9、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需提交那些要件?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办理事项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交换、分割、合并协议书; (五)赠与合同; (六)遗赠、继承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0 、什么是他项权登记?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以房屋租赁的,可以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 房屋他项权:是指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限制物权。 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将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11、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需提交那些要件?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他向登 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 办理事项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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