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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业务部对卫星系统的有害干扰
世界无线电通信研讨会
2016年12月12-16日,日内瓦
国际电信联盟
来源:WRS14/23号文件 文件 WRS16/5-C
2016年10月28 日
原文:英文
空间业务部
对卫星系统的有害干扰
1 摘要
本文概述了管理卫星通信、确保卫星系统无干扰运行的国际规则框架,以及国际电信联
盟针对卫星系统受到的有害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计划。
本文还介绍了无线电通信局获悉的有害干扰事件现状,适用的规则条款以及主管部门在
寻求解决方案的努力中可能遇到的局限性。
本文最后以对从事卫星业务的利益攸关方的导则形式发出了一些关键信息,意在通过加
强各方之间的协同、持续的行动和合作有效地解决有害干扰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小影响。
2 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规则框架介绍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致力于维护轨道/频谱资源的获取权利和有效利用;促进收获
规模经济、互操作性、漫游和全球谐调的利益;为国内和区域监管提供指导;把无有害干扰
操作发挥到极致。只有达到这些战略目标才能够在更有利的清晰和稳定的投资环境中应用价
廉物美的设备。国际规则、全球标准以及无线电通信局提供的指导和援助为建设这样一个良
性循环机制提供为保障。
换言之,对于卫星通信,由于有害干扰卫星会损失部分容量。而卫星无干扰运行通过最
大程度减少不可用容量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防止投资损失,客户流失和收入减少。
国际规则框架是由具有政府间条约地位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电联《组织法》、
《公约》和《无线电规则》等一套法律文件构成的。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缔约方的宗旨、权
利和义务。例如,这些文件规定“国际电联应…实施无线电频谱的频段划分、无线电频率的
分配和无线电频率指配的登记,以及空间业务中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轨道位置及其他轨
道中卫星的相关特性的登记,以避免不同国家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1
_______________
1 国际电联《组织法》第1条第11段。
R:\REFTXT\REFTXT2016\ITU-R\CONF-R\WRS16\000\005C.DOCX (407877) 03.11.16 03.11.16
2
WRS 16/5-C
还有:“所有电台…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成员国、或经认可的运营机构、或其他
正式受权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操作的运营机构的无线电业务…造成
有害干扰。”2
在使用轨道/频谱资源时,成员国享有获得国际承认和保护协调成功的并登记在国际频
率登记总表(MIFR )中的频率指配的权利,以及承担向发射电台发放许可证,与其他主管
部门协调使用频率指配,更重要的是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有害干扰发射的信号的义务。
这一复杂的规则机制中有些是为了保证公平获取资源和对干扰进行充分控制的,例如:
– 为不同业务划分频段;
– 功率限值:通常功率通量密度限值用以保护地面业务,EIRP 限值用以保护空间业
务,e.i.r.p.限值用以保护GSO不受NGSO 的影响;
– 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以确保无干扰操作条件;
– 在MIFR 中登记频率指配以获得国际承认和保护;
– 监测以核实是否符合《无线电规则》并解决有害干扰事件。
《无线电规则》主要的规定见下列条款:
– 第4条:防止有害干扰的一般条款
– 第5条:频率分配表– 脚注中的个别条件
– 第7、8、9、11条:协调/通知程序
– 第21和22条:功率限值
– 附录30/30A/30B :规划和相关程序
– 第11.42、13.2、13.6款和第16和18条有关义务、合作、援助、国际监督、许可和电台
识别的规定;
有关有害干扰的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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