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自考行政法学课本浓缩-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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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自考行政法学课本浓缩-新

PAGE \* MERGEFORMAT 31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 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包括如下意思: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有三层意思: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在相对缩小其范围;③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限制。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5、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5、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 ?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两层含义:①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单选】 四、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省一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较大是市);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4)软法规范,如党的政策。 五、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属于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属于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实体行政法: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六、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主要两类: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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