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案例分析讲义tealawer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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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0 . .页脚         第一章 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一、须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贝卡利亚说: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那怕是两种三段论的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 1、三段论推理有三个步骤: 第一是识别出一个大前提(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 第二步是你应该用大前提表述一个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第三部是得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大前提是一项一般规则,它描述包括许多成员的一群人的情况,因而也就允许一种将该规则制定个体置于群体的结论。 例如上例中推理的有效性在于,“苏格拉底会死,是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中‘人’的定义之中了,第一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的‘人’的箱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死’,第二个前提告诉我们这个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知道他会死 ” 2、三段论推理基本方法是: 如果某个体本来就是某群体中的一员,如果该群体适用某一结论,则该个体适用该结论。 三段论逻辑推理并不具有创设任何新知识的功能,推理本身对于推理的有效性(即结论的必然性)是没有问题的。 就法律推理而言,推理的有效性的关键是:一、识别一个权威的大前提,二、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三、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而就成文法的推理而言,大前提本来就是权威的,不需识别。只要能用大前提的语言表述一个小前提,则结论必然是有效的。 然而能否用大前提的语言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恰恰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规则并不能确定它们的适用范围,一个案件的事实并非事先就包装在规则的语言中,规则甚至不能包含其自身的适用标准 。 例如,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但是,怎样的行为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该条并没有明确,须待法官的判断。因此,在任何案件中,法官肯定都需要首先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其内涵、外延(适用范围),然后才能判断出刑法规范是否能够包摄具体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总结 以上关于三段论逻辑推理的研究表明,由于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的特点,因而不经过解释,它就不可能成为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法官要将刑法规范适用与具体案件,必须首先结合具体案件对刑法规范进行适用解释。刑法适用解释是必然存在的。 法律规范边缘意义的分析适用 台湾刑法学者蔡敦铭先生说:“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 二、刑法的解释在案例分析中的运用 1、定义: 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述进行详细的说明。 2、作用: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和轻罪的含义进行科学地界定,对于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必要性:刑法用语的模糊性;刑法用语的抽象性;刑法的稳定性;立法缺陷。 4、目标: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争论。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客观解释说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 5.范围:刑法适用解释明显的表现在疑难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1)刑事疑难案件指非典型、非常见的刑事案件。疑难案件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刑法规范是否能够包摄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对此作出“是”或者“否”的答案,似乎都有其道理,通常来说,只能通过选择,不能通过断定决定取舍。 其二、这种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判断和价值判断 。 (2)刑事疑难案件包括两种: 一、从刑法规则的语言看,有些案件因规则术语或概念显得模糊不清而难以处理,这类案件属于语言解释的刑事案件。例如,作为盗窃对象之“财物”是否包括电力?杀人罪之“人”是否未出生的胎儿? 二、从规则适用的结果看,某些案件如果直接严格适用刑法规则会导致某些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这类案件属于处理结果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6、例证: (1)案例1:2000年5月4日,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大军杀人案”,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日,河南省新县弯桥镇工人刘大军因病住院并接受输液,3月5日出院。1998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法官要将该条适用用于具体案件中,首先要理解其含义。该条中的“杀人”,是否包括通过传染艾滋病而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法官对此的判断过程,也就是他对该条作出解释的过程。在上例中,合议庭对“杀人”的理解和解释是:该条中的“杀人”包括通过传染艾滋病而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遗憾 我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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