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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必威体育精装版工商局版本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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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 。
第六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第十七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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