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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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脚.... 刑法分则复习要点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名词辨析: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要件。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主要是将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区别开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对此,应注意:刑法典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放火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放火罪的对象通常是他人财物,但并不仅限于此,有时也包括属于行为人本人的财物。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不特定:是指犯罪的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者危害结果随时可能扩大或增加。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意使用引火物或其他方法使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如利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焚烧对象点燃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区安全员,发现油区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防止,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由于放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既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放火行为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又不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不应以放火罪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可能影响量刑。 (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通说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114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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