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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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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我校工作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含聘用)。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降职;
(六)撤职;
(七)开除留用察看;
(八)开除。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适合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八条 免于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并可酌情扣发工资。
第九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与被处分人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伪造学校决定和命令等文件的;
(二)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不爱护、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的,或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严重教学事故的具体内容参考《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五)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重大教学事故的具体内容参考《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设备的;
(三)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情节十分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处分;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二)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造成损失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职务上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
(三)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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